为维护健身中心正常锻炼秩序,防止出现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健身器械使用正常、运行良好,根据干部培训和外警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健身中心主要保障干部培训学员和外警培训学员休闲健身使用,在不影响培训学员使用情况下适时对教职工开放,其他人员谢绝进入。
二、开放时间:每周晚上19:00—21:00,星期六上午8:30—11:30,其他时间另行通知。
三、在健身中心锻炼人员要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文明锻炼,礼貌待人。不允许在室内打闹、大声喧哗;不允许赤脚、光背;收听收看音视品资料应使用耳机,不得影响他人。
四、进入健身房锻炼应尽量穿干净的软底鞋,不允许穿皮鞋、高跟鞋使用跑步机等其它有损伤器械的锻炼行为。
五、使用器械运动前要详细了解健身器材操作说明,必要时由管理人员指导,因违规使用出现器械损毁及人身伤害的,一切后果有当事人自己负责。
六、患有感冒、传染病、高血压、心脏病、未成年人等不适宜使用器械锻炼的人员严禁到健身房锻炼,出现安全问题由当事人和监护人自己负责。
七、请自觉刷卡或登记,不得将学员卡、职工卡借予他人使用。
山东警察学院干训部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