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山东警察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我校柴永超等13名未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并超出最长学习年限的2008级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作注销学历、注销学籍处理。现将注销学历、注销学籍学生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期为:2024年10月1日-2023年11月1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者,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干部培训部反映。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的,即正式注销其学历、学籍。
附件:拟注销学历、注销学籍学生名单
山东警察学院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