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
2026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相关招生政策规定,结合山东警察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公安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警察学院2026年专科起点升本科(专升本)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定向招录原则,全程执行阳光招生,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公安系统单位及全体考生监督。
第三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为全省唯一公安类专业,定向服务全省在职民警及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办学全过程贴合警务人员在岗学习需求。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警察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1324。
第六条 招生类型:专科起点升本科(专升本)。
第七条 办学地址:
1.文东校区: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4号;
2.明水校区:济南市章丘区章莱路2555号。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2026年招生工作,审议招生重大事项、监督录取全过程。
第九条 学校干部培训部成人教育办公室为招生常设执行机构,负责线上咨询、材料核验、报名指导、考前辅导、录取对接等日常业务。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录取、资格审核、收费等全部环节,杜绝违规招生、中介代办等行为。
第四章 招生对象与入学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为山东省内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政法机关的在职民警、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
非上述人员不具备报考资格,不予录取、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二条 新生报到时需进行资格审核,届时须提交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特殊考生的相关资格申报材料。公安机关和其他政法机关的在职民警须提供警察证复印件,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须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新生入学后,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招生专业、计划、学习形式与学制
第十三条 招生专业经山东省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山东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向社会公布。2026年度具体招生专业为:
法学类:治安学、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
工学类: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按照山东省招生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习形式为非脱产。学制为3年。
第六章 志愿填报与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投档成绩等确定考生是否录取。
第十七条 外语分英语、日语、俄语三个语种,考生报考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学生入学后在我校学习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经山东省物价局核准,学费标准为2600元/人/年,教材费、面授期间食宿、交通费用由学生自理,不纳入学费范畴。
第十九条 学生学费等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采取网上缴费的方式,通过微信公众号“山东警察学院”,登录“智慧缴费”平台由学生本人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名义代收。
第二十条 退费管理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及山东警察学院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警察学院。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社会培训机构、个人开展继续教育招生宣传、代办报名、代收费用等业务;本校无任何校外教学点。任何冒用山东警察学院名义非法招生、收费、培训的机构及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最新政策冲突,以国家及省级上级官方政策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1-82606069。
山东警察学院干部培训部网址:https://gbpxb.sdpc.edu.cn/
山东警察学院学校官网:https://www.sdpc.edu.cn/
通讯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4号,邮编250014。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山东警察学院干部培训部负责解释。